近二十年來, 世界各地陸續發生了多件因毒性或爆炸性物質外洩而引起的重大工業 災害, 因而促使工業先進國家政府機構及相關組織研擬工業安全標準, 以期能減低事故發生的機會和影響。歐洲共同市場在數年前即已通過 "重大事故危害防範規則(Majior Accident Hazard Prevention Regulation)",美國職業安全衛生機構(OSHA)在 1992年亦頒佈了高危險性化學物質製程安全管理標準, 用以監督管理此等處置大量有害化學物質之事業單位。 由於此等洩漏爆炸災害的發生,根本的問題在於製程的管理缺失, 因此製程安全管理的目的在於預防或減低因有毒性、反應性、 易燃或爆炸性化學物質外洩而引起的火災爆炸或有毒性物質漏洩的危 害。唯有確實實施製程安全管理,才能降低可能的危害,因此製程安 全管理的實行已成為世界的潮流。我國勞動檢查法於82年2月3日 公布實施,其中第26及38條規定石化工業場所、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場所、 農藥製造場所等危險性工作場所需接受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 期能建立此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管理制度來彌補安全技術應用之 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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