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運送是化學物質產銷運作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項目,其涉及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大眾安全外,裝載危險物品車輛進出工廠及裝貨、卸貨,又將影響工廠、場站之勞工安全。
但,您了解「危險物品」是指什麼嗎?危險物品運送須具備哪些資料?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該如何辨識?您對於「危險物品運送」有多少認知及了解呢?
讓我們一起來探討吧☺~
☞何謂「危險物品」?
指勞動部訂定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適用之危害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及歸屬於下列分類表之危險物品。
☞「危險物品運送」需具備哪些資料?
(一)運送聯單:放射性物質➞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爆裂物➞由警察局核發,毒性化學物質➞由環保局核發)
(二)臨時通行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備具相關資料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四)道路運送計畫書
(五)槽罐體檢驗合格證明書
(六)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
(七)緊急處理方法說明書
(八)行照、駕照、汽車強制責任險保證險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之辨識方式?
(一)載運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均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位置應明顯並高於輪胎上緣;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應以反光材質製作,文字為正楷,運輸過程中不致變形、磨損、褪色及剝落等現象而能清楚辨識;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每邊不得少於三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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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險物品標誌:
形狀為直立四十度角之菱形;其最小尺度如圖一,若為小型車,其尺度得減半;標誌之圖例及顏色依國家標準(CNS)六八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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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示牌:
標示內容應含危險物品名稱(以中文為主,必要時得加註英文)、聯合國物質編號(UN NO.)及緊急聯絡電話,格式及最小尺寸如圖二,以白底紅字正楷體標明,若為小型車,其尺度得減半。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受之教育訓練為?
依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本訓練之種類、申請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槽罐車裝載運送訓練
1.領有大貨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2.初訓課程應至少二十小時。
3.複訓課程應至少十四小時。
(二)其他貨車裝載運送訓練
1.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
2.初訓課程應至少十六小時。
3.複訓課程應至少十二小時。
✿若已取得槽罐車裝載運送訓練證明書,駕駛其他貨車運送危險物品者,則不需再受其他貨車裝載運送之訓練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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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工商安全衛生協會附設台中職業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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